生产出售伪劣中医药,当严惩不贷

作者:风中的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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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7-01-05 15:22:38

 记者调查发现,通过对河南省商丘市中医院、河南省商丘市百草堂大药房、河南省洛阳市第一中医院、河南省洛阳市麒麟大药房、河南省洛阳市万家康大药房、河南省周口市同和堂大药店、河南省周口市世界大药房、河南省周口市中医院等多家医院和药房出售的中药材苍术检测,发现其中苍术素含量远远达不到《中国药典》的标准含量。(来源:国际商报-中国商务新闻网2017年01月03日)

 
毋庸置疑,中医药卫生领域关乎人的身心健康,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,关乎下一代的生命质量,关乎民族的兴衰存亡。任何一个国家都将医药领域的打击假冒伪劣工作做为头等大事,中国更为如此。可以说,记者调查发现的河南多家医院、药店公开出售伪劣药品算不上新鲜事,类似曝光的新闻事件也屡见报端,直言不讳的说,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性存在。可喜的是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,2017年7月1日起施行。无疑,《中医药法》的出台不仅是我国医药领域法律的一种进步,而且可以进一步规范医药市场,新规的出台值得点赞和期待。
 
当然,我们还需看到出售伪劣药品背后折射出来的诸多问题。笔者认为,生产出售者首先需要好好反思一番,生产出售伪劣药品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,笔者不禁要问,生产出售者的胆气何来?把患者的身体健康放在何种位置了?难道只为赚取利益而视法律和患者身体健康于不顾吗?基于此,在笔者看来,无论从对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角度,还是从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角度出发,相关执法部门都应该好好调查一下,让涉事者受到应有惩罚,这不是小事,一旦长期存在伪劣药品,酿成悲剧会后果不堪设想,给我们社会也会带来很多不良影响。
 
从另一个层面来说,生产、出售伪劣药品的企业单位也有损自身形象,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出发才是长久立足之道。因此,笔者认为,每每曝光生产、出售伪劣药品事件后,不能止于舆论的谴责与批评,要严惩不贷,唯有如此,警钟才能长鸣。
 
“产品不精,不能立世;态度不诚,不能动人”。从长远来看,对生产、出售伪劣药品严惩不贷是必须的,也是必要的。当然,严惩的背后,我们更呼吁整个中医药领域所有的商家企业,坚决与假冒伪劣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,利用一切资源坚决打击各种侵权和假冒行为,还社会一个诚信、和谐、公平的商业环境,维护消费者神圣不可侵犯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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