仅凭复印件令他人还款 河北武强法院被指依据无效证据定案

作者:风中的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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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6-04-12 14:14:19

  2010年,石家庄深华建筑有限公司(简称深华公司)中标武强县金音家园小区工程建设,随后组建了项目部负责武强县金音家园项目。深华公司规定项目部自负盈亏、独立核算,并聘任杜增庄为项目部负责人,随后武强项目部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、冯某某等5个施工队。

  2011年3月23日,尹秀峰与陈某施工队的工长陈新富签订《协议书》,双方约定由尹秀峰为陈新富供应加气块砖。2013年工程完工后,武强项目部负责人杜增庄已向陈某、冯某某等5个施工队结清工程款。

  2011年9月5日,武强项目部专用账户的315万元工程款,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,被会计刘某擅自转走。随后,杜增庄向武强县公安局报案,起初因刘某怀孕,公安局并未将刘某移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
  如今,事发已经近五年,武强县公安局仍未将刘某移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对此,武强县公安局给杜增庄的解释是,武强县检察院不受理公安局对刘某的审查起诉意见书。

  在案件侦办期间,因武强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的渎职失职,致使本已由公安机关冻结近240万元工程款项,因无人续冻,最终被嫌疑人取走。

  2014年10月,尹秀峰以陈新富签订的《协议书》和陈某、陈新富等人所写的原件收回的证明,将杜增庄和深华公司起诉至武强县法院,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剩余的29.2917万元。

  杜增庄和深华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,在尹秀峰拿不出欠款证明原件,也找不到欠款证明人的情况下,律师认为,法院应驳回尹秀峰的诉讼请求。但令律师不解的是,武强县法院竟然依靠尹秀峰提供的写着“2012年6月1日原件收回”几份证明复印件,即判令杜增庄和深华公司偿还上述欠款。

  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桦告诉记者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10条规定: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,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。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、原物或者提供原件、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。”

  “本案尹秀峰无法提供原件,且复印件中明显说明原件已经被收回,依靠这种证据是无法作为定案依据。” 赵桦说。

  目前,深华公司和杜增庄已经对武强县法院这种行为提出了上诉。

  杜增庄认为,如今造成深华公司武强项目部在武强县法院民事纠纷不断,起因皆为深华公司和杜增庄的315万元工程款以及账目被会计刘某偷偷转走,武强法院判决刘某婆婆薛某某无罪导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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